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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时代:[访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巫昌祯]同居 女性请三思而后行

添加日期:2005-6-13 来源: 中国孕育网|5721谐音母亲爱你 关注传播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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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时代:[访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巫昌祯]同居 女性请三思而后行

  编者按:2001年全国办理结婚登记800万对,比上年减少40多万对;结婚率比上年下降零点八个千分点。从“晚婚”到“同居”,中国人的婚恋观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改变与挑战。是年轻人道德的整体下滑,还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法律对“准婚姻”现象是否应该有所规范?

  巫昌祯,女,我国著名婚姻问题法律专家。原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全国政协七、八、九届政协委员,全国妇联执委、连任四届北京市妇联副主席以及两届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四届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同时为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

  记者:据调查,2001年全国办理结婚登记800万对,比上年减少40多万对;结婚率比上年下降零点八个千分点。有学者指出,以同居取代婚姻正成为今天年轻人一种主流生活方式,对同居采取立法加以规制势在必行。

  巫昌祯:从古到今,都不是每个人都会老老实实按部就班地结婚、生子地过完一生。在国外,同居现象作为一种生活方式而普遍存在。在国内随着观念的开放也越来越多。我们通常所指的同居并不伤害到他人,也并不涉及到公共利益,这是一种个人生活的选择。可以说,如果选择同居,就意味着后果自负。另一方面,虽然同居是自己的的选择,我还是赞同同居的双方事先有个协议或约定,把一些财产和权利义务的东西作个约定。我见过这样一个案例,一对多年同居的男女,男方把女方的钱用了以后人也走了。女的气不过,一怒找到男的毁了他的容。象这样情况现在越来越多。生活是复杂多样的,立法不一定当时都能顾及到。总而言之,相关的纠纷越来越突出,对这些现象还是规范一些地好,有章可循的好,至少有个处理的办法,就是说我们的立法也需要“与时俱进”。

  人大的杨立新教授对同居提出了“亚婚姻”概念,也就是说尝试搞同居法,更进一步把同居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来加以规范,这是未来发展的方向,肯定以后法律会这样发展,但现阶段是否需要,还要讨论。这就是时机的问题,看是时机是否到了。我自己认为现阶段就要对同居立法,恐怕为时尚早,还不是时候。现在人民法院对同居案例的处理,在遇到没有具体条例可执行的情况下,一般是在不违反国家大法的前提下,具体灵活掌握,对具体案例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这种批复在现阶段没有专门立法,而且民法典尚未出台的情况下,起“司法解释”的作用,可以补充立法的不足与不细,有点象美英的判例法的意思,可供以后的相关案例做参照。目前,这方面新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已有不少。

  记者:不少国家对同居都有专门法律规范,您所说的我国同居立法“时机尚未到来”主要指的是什么?什么时候才算是时机成熟?

  巫昌祯:对于同居,国外很多国家都有相应的司法规范。象加拿大、美国、法国,包括埃塞俄比亚等国都对准婚姻关系是通过立法予以确认。我国目前阶段正致力于尚未出台的民法典的制定,一些社会问题如性骚扰、家庭暴力和虐待的立法还不具备在立法上提上议事日程。另一方面,国内立法往往是法学会一帮专家聚在一起现开会讨论,而对国外现成的相关立法的了解与借鉴较为缺乏或说非常不够。以婚姻法为例,美国有誓约婚姻法,夫妻双方事先会准备几份文件,把双方的财产和权益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包括台湾,也有自己的结婚手则,和美国的结婚誓约差不多。这里面有不少东西都是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而我们现在的相关外来信息还处于80年代的信息水平,很多资料都没有翻译过来。包括同居法,到目前为止没有完整翻译过来的资料,都是一些人去国外学习零星地带一些回来。如果真的要立法,相关部门应该组织专门的信息和资料供参考。这个工作很重要,不能丢。

  记者:对于未来将到来的“准婚姻立法”有不少人表示了自己的担心,认为这样做会鼓励更多的人不登记而同居,逃避《婚姻法》的责任,使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受到严重的冲击,甚至瓦解。您对这个问题怎么看?

  巫昌祯:给同居现象立法或做出司法解释会给传统婚姻带来威胁和挑战,我们还不能这样下定义。应该说同居现象是社会发展的自然规律和现象,即使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可能会冲击传统婚姻。这已经更多地是法律问题而不是道德问题。象从前60、70年代,同居现象是非常罕见的,不仅法律要管道德也不容,甚至单位也可以出面干涉。现在公民的权利越来越个体化,这种情况已在越来越淡化,未婚男女之间的同居也越来越成为自己的一种生活方式,过去单位进行干涉的现象也不再存在了。但随着这种社会现象的增多,民事纠纷也会多起来了。如果不用法律方式加以规范,对社会稳定也是有影响的。当然,这件事现在还谈不到到了议事日程上,但从长远考虑来说将来肯定是会有。该不该对一种社会现象作出司法解释或立法,最根据依据就看社会需要不需要。如果社会需要,它的出现就是合理的。

  记者:说到同居,许多人最直接的记忆就是文学和影视作品中警察抓“非法同居”的片断。另外不少人现在也还不时会遇上旅馆对不能出示结婚证的男女不以开房的事。究竟“同居非法”在法律有何明确依据?

  巫昌祯:现在说的“非法同居”是指一方有配偶而同居在一起的。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无配偶,自愿在一起同居,这不属非法同居,是一种自由选择的生活方式吧。这和过去说的“非法同居”还有所不同,过去是指双方没有登记注册而以夫妻名义住在在一起的。这种情况现在来看已不在法律禁止的范围以内,属道德问题。不适合统统叫非法同居。现在的最新司法解释也有所改动,去掉了“非法”二字。因此我们说的“同居”包括了有配偶的“非法同居”和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现在的同居更多的是第二种。对此,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上旅馆开房要凭结婚证,现在也越来越淡了。现在大家出门一般总带身份证,总是带着结婚证出门的情况也应该不太多吧。

  记者:按我国法律规定,1994年以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的同居关系,都不承认是事实婚姻,不能按事实婚姻的法条加以调整。这是否意味着同居中出现的系列纠纷和问题,失去了寻求法律保护的意义?

  巫昌祯:同居和婚姻还是有所不同。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举行登记不再按事实婚姻关系进行法律调整。所谓的“事实婚姻”已成为历史名词,在89年以前的同居关系还可以调整,以后出现却未进行法定婚姻登记注册的一律不再称作事实婚姻了。就是说,要法律按夫妻关系调整双方必须进行婚姻登记,同居关系不再受法律保护。但这也不是说双方在同居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就不能用法律手段进行解决,弱势一方就不能寻求法律帮助。象同居中的男方虐待女方,打骂或伤害,一方向另一方借钱不还……这些纠纷都可以寻求相关的民事法律得到解决,你是属于哪一类民事纠纷就按相关的法规来处理,因此公民的合法权益一样受法律保护。包括双方在同居期间生育的非婚生子女,也一样还是受法律保护,享有和正常婚生子女一样的种种权利。总的说来就是有什么纠纷解决什么纠纷,是民事的按民事处理是刑事案件按刑法处理,没有条例的由各法院灵活处理。近年来法院在处理一些没有具体法条的案件时,主要都还是按照顾弱势的原理,更倾向于对相对弱势的女性一方的利益照顾。

  记者:相关调查显示,女性对婚姻的依赖性正呈逐年下降,而对同居的肯定态度比率却正逐年递增。有评论认为这可以看作是女性经济能力与社会能力的提高的表现。

  巫昌祯:同居是不是可以看作女性经济能力与社会能力的提高,现在还不好说。比如二奶现象,女性就是把同居作为谋生的一种手段,而不是因为自己独立能力强了所以不依赖婚姻了,反而是另一种对男性的变相依赖。女性对婚姻与同居态度的转变,主要还是时代的变迁,社会开放过程中观念的变化。这种变化不仅是女性,也包括男性的观念变迁。另外,社会对同居的看法更趋于宽容,年轻人在选择时更自由,更加不受拘束。这包括道德和法律两方面。象老婚姻法中明令禁止纳妾,现在的新婚姻法提到包二奶问题,这都是时代的社会现象。过去一些同居按通奸论处,而现在则从刑事责任下降到到民事责任。女性因为地位提高而崇尚同居的现象也存在。比如一些年轻白领和单身女企业家,因为自己可以生活得很好,而且工作让她们谈恋爱的时间比别人更少,所以比较容易与人同居。而一些男性往往利用对方这一点进行诈骗。这种案例现在越来越多,也值得年轻女性引起注意,引以为戒。

  记者:在外来打工人员较集中,同时也是“二奶”现象相对突出的的中国南方,前几年曾出现过关于用法律的方式把“二奶”权利加以确定的讨论。您认为这样做是否切实可行?

  巫昌祯:同居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出现,有其深刻的现实原因和社会原因。到南方务工的女性中,打工妹中比较多一些。这部分年轻女性要她们再回农村找对象好象不太可能,要在城市固定地找一个当地人结婚生子,也比较难。于是,临时的同居关系就产生了。对于她们中的一部分人,又因为谋生的艰难而不再愿意自己工作辛苦赚钱,而把同居当作了自己谋生的一种手段,而愿意充当别人的二奶,这也与当地的社会特征有关。包二奶是指以男方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居住在一起,对外面公开以夫妻身份生活。这其实是重婚行为,是受相关法律约束的。配偶如提出离婚,可以据此要求对方付以相应的民事赔偿。前几年有人提二奶的权利,我们讲二奶是没有权利的,因为她的身份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无权与妻子一样,取得家庭财产等方面的利益。但两人在共同生活中如果发生打、骂、虐待、伤害这些民事甚至刑事纠纷,都可以依法追究自己的权利。对于二奶现象但现在社会形势还比较严竣,道德制止不了,产生的纠纷也比较多。这还需要法律以后有更进一步更详细更有针对的处理办法。

  记者:我国近年大学生同居现象普遍,出现了许多年轻的未婚妈妈。有人认为这与现在年轻人比法定婚龄提前早熟有关。建议重新修定婚姻法法定婚龄,以进一步提高结婚率减少同居,您是否赞同这种说法?

  巫昌祯:要说法定婚龄,西方许多国家比我们更低,更并没有使得结婚率进一步提高。我认为这个问题的性早熟有关,但更和我们的性教育有关。过去中国谈性色变,这是一个禁区。因此别说教育了,说一说都是不道德的。但从一些资料来看,健康有益的性教育能极大降低青少年在性问题上受伤害程度。以欧洲的芬兰为例,在这方面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70年代芬兰性教育就进入了中、小学的教学大纲,甚至幼儿也有正面性教育图书。此外还建立青少年咨询电话、儿童保护机构等,随时为未成年人提供帮助。20年间,芬兰15至19岁的女孩每千人堕胎率从200多下降到不足10。此外象法国,俄罗斯,美国等许多国家的说明,只有用疏导的方法去教育青少年才是一条正确的路子。

  记者:现在普遍认为同居是婚姻的“试金石”。但据社会跟踪调查,由于同居的不确定性,带给双方尤其是女性受伤害比例更大。作为一名婚姻问题专家和法律专家,同时也是年长的女性,您对所有正在同居和正准备同居的年轻女性有没有什么忠告。

  巫昌祯:现在大家都讲“试婚”,把同居当成婚姻的早期体验。我不赞成这种做法。虽然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用到婚姻上这是很有可能只是一个借口。现实中,男性“试而不婚”的现象多极了。大量的事实证明,不管同居或与人重婚,女性受社会环境和自身因素影响,往往处在更为不利的局面。作为女性来讲,一定要把婚姻看得重一些,在男女问题上不能有丝毫的轻率和马虎。不要头脑一热就和别人住在一起。最好多问问自己:我同居的目的是什么?是爱情还是婚姻?这样做会不会得到理想的结局。根据调查,男性往往不欣赏和别人草率同居的女性,更尊重从恋爱一起走入婚姻的女性。我这里有个案例,说的是一个男妇和妻子离婚与第三者结婚。这名女的是位话务员,丈夫在她的电话里安装了窃听器,天天监听她与别人的谈话。当妻子最后发现这事时觉得很受不了,问丈夫为什么对她这不信任。丈夫说,你当初和我都那样随便,我怎么知道你和别人是不是也会这样。可见两性关系还是慎重的好。另外还有一个我亲自处理过的案例。两人在同居期间女方为男方做过三次流产,为此身心受到极大损害,后经医院检查再也不具务结婚能力,而男方并不打算为此负责。后来法院依据照顾弱势的原则,对女方给予一定的民事赔偿。但对于一个女性而言,其损失与痛苦远不是一些补偿所能弥补的。在英语里有一句话,说的是“规规矩矩结婚,正正经经离婚”。对女性尤其如此。一次处理不好可能就是一辈子的不幸。先同居后结婚是个人选择我们不反对,但我们也不随便提倡。在这方面,我们呼吁社会与媒体对年轻人尽量少作误导性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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