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案情:
2004年5月底,在高区某幼儿园,一名6岁幼儿辛某,在做早操时,跌伤左面部下腭,裂口约三厘米长,后经医院缝治后,面部仍留下疤痕。辛某家长多次向幼儿园交涉,要求赔偿,幼儿园均不理会。家长遂向威海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经威海市消费者协会到幼儿园实地调查发现,事发场地存在凹凸不平的事实。因此威海市消费者协会认定,幼儿园提供这种场地给幼儿活动,发生伤害应由幼儿园承担责任。经医院儿科医生鉴定,辛某目前的伤痕,约需800元的整容费治疗才能康复。责任方确定后,该会着手进行调解。但作为被投诉方的幼儿园,因其上级部门是大型企业,不受当地政府管理,因此对威海市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仍不理不睬。威海市消费者协会最后找到其上级领导反映情况,向其阐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其施加压力,终于使幼儿园转变态度,同意赔偿损失。
调解结果:
当事人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由幼儿园(1)负担辛某全部医药费;(2)一次性补偿辛某整容费1000元。调解完满结束。
评析:
幼儿园向家长提供的是一种照顾看管和学前教育的服务,首先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本案中,幼儿园因提供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活动场地,导致幼儿跌伤,侵害了幼儿的人身安全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经消协调解,由幼儿园负担幼儿医疗费并补偿整容费,该处理是恰当的。
由于目前我国学前教育在九年义务教育之外,该行业容易处于"办园机构不管、有关部门管不着"的两不管境地,有的为了实?;以园养园"的目的,不惜采取乱收费、质价不符等手段,近年来更是发生了一些幼儿受伤害的事件。面对各种侵权行为,作为家长,每当升起维权的念头,总有投鼠忌器的顾虑,深怕今后孩子会受到冷遇,只好敢怒而不敢言。这种现状与近年来学前教育的发展和人们的日益关注是不相平衡的。
为此,威海市消费者协会认为,在目前的办学机制下,家长们只有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大胆主动参与和监督幼儿园的管理,才能让孩子们得到更好的成长环境,促进该行业的自身建设。同时,呼吁有关部门加强对该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尤其是规范其办学条件、办学形式、收费、师资水平等各项要求,引进家长监督制度,加大对伤害事件的处理力度。相信随着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学前教育将会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清波幼儿园 早操比赛(图)>>>
| 5721网上商城频道 |
胎教音乐全集
¥155元 我要购买 |
5721防辐射布
¥235元/米 购买 |
孕期胎心倾听器

¥298元 我要购买 |
婴儿哭声识别器
¥498元 我要购买 |
孕产妇保健操
¥15元 我要购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