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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朝鲜婴幼儿保育设施的行政支援体制
朝鲜的托儿所、幼儿园的行政支援体制依靠据1976年4月29日公布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幼儿保育教养法》规定,由中央的教育保健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负责,只有农业部门的托儿所、幼儿园由指定机关负责。 托儿所的指导机关是中央的“保健部托儿所指导局”和地方的道(市)、郡(地区)的保健部门负责。幼儿园 的指导机关是中央普通教育部幼儿园人民学校(小学,作者注)指导局和地方的道、郡教育部门;农业部门的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指导机关是中央的“农业委员会”和地方的郡“农协农场经营委员会”。
中央主要负责:①儿童保育教养大纲和制定;②托儿所、幼儿园工作规范的制定;③保育教养内容和方法 的改善;④推进保护儿童健康的工作;⑤保育员和教养员的培养以及政治思想水平的提高;⑥对托儿所、幼儿 园运营进行技术业务方法方面的指导等。地方行政机关负责管辖地区内托儿所、幼儿园;其工作有:①儿童保 育教养大纲的落实;②托儿所、幼儿园工作规范的执行;③儿童医疗工作;④托儿所、幼儿园的设置;⑤保育设施的设备、必需品、食品学物质条件的保障。
保育设施的设置地点以女性工作集中的地方为宜,但以不影响儿童健康的地方为佳。1971年3月由中央组织 的托儿所、幼儿园新标准设置组已完成了新的设计方案,今后的保育设施的设置将按新方案向着要科学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
此外,为确保儿童的健康成长,中央已制定了《卫生管理规范》、《卫生防疫规范》,需求保育员、教养员以及家长必须严格执行。为了保证儿童的营养,中央还组织有关专家、学员以营养科学为基础,按照儿童的 体质特性、年龄别、季节别制定出膳食标准(其中包括营养供给标准、调理方法和营养食品的处方、画册、食谱学)下发到各托儿所、幼儿园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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